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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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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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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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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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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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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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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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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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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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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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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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對於本人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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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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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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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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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立法委員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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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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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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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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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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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置秘書十人至十五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荐派,科長四人至八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十人至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速記員四人至八人,委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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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處之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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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八人,荐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荐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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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五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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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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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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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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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