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70327-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祕書處置秘書十人至十五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荐派,科長四人至八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十人至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速記員四人至八人,委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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