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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