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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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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4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401, lawline_id=19470327-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