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71223-第三條修法歷程

19471223-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民法委員會。
十七、刑法委員會。
十八、商事法委員會。
十九、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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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601-三讀 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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