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或簡派,餘荐任或荐派,組主任若干人,由簡任或簡派秘書兼任,科長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三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六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或簡派,速記員八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