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