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71223-第五條修法歷程

19471223-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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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330-三讀 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並由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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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601-三讀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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