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21212-第七條修法歷程

19521212-三讀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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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110-三讀 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說明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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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105-三讀 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說明
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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