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71018070200800 修正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之評核)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其結果應對外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據。
司法院為前項評核時,應考慮下列目標:
一、精進支援審判活動為核心。
二、普遍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
三、適時與社會公眾對話並積極回應、調整。
四、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五、落實職務監督。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與評核結果之公開方式與範圍,由司法院徵詢管理學界之意見定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

說明
一、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應對外公開,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因團體績效評核之結果,可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據,其評核項目,自應以司法行政之落實與否,作為評核標準之目標,故明定司法院於進行團體績效評核時,應考慮「精進支援審判活動為核心」、「普遍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適時與社會公眾對話並積極回應、調整」、「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落實職務監督」等目標。

三、團體績效之評核,屬管理學之專業範疇,司法院於制訂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時,理應徵詢學界之意見,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遞延,同時明定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以達有效評核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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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三讀 制定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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