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60413070200500 修正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司法院為督促法官執行職務,得制定審理規則及監督命令。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說明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司法院有審理規則及監督命令之制定權,就此規則制定權,宜有法律上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配合移列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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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三讀 制定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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