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bill-1071018070200800 修正

(評鑑請求決議之移送及處置)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說明
配合前條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就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者,司法院應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予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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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三讀 制定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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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三讀 修正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之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說明
配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正,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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