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之評決) 合議庭就是否應受懲戒之評決,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無法達成前項之評決時,應另行組成職務法庭審理之。 合議庭就懲戒種類、具體內容及期間之評決,以過半數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