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81023-第六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71018070200800 增訂

(職務法庭之評決)
合議庭就是否應受懲戒之評決,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無法達成前項之評決時,應另行組成職務法庭審理之。
合議庭就懲戒種類、具體內容及期間之評決,以過半數行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職務法庭之評決方式採普通多數決,但懲戒處分評決至少須有一名職業法官之贊成意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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