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9961122-第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505070210300 修正

非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名義或成員身分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查本條原係針對犯罪組織之成員,除因繼續參與犯罪組織,須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若更著手實行其他犯行者,因其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脅迫性及暴力性,影響被害人法益甚具,故有加重之規定。惟因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已失所附麗,應配合修正後之刑法,一併刪除,依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三、惟若非犯罪組織成員卻利用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脅迫性及暴力性,著手實行其他犯罪者,影響被害法益尤鉅,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以有效嚇阻非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之資源從事犯罪,俾符犯罪組織條例之立法目的,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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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22-三讀 制定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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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912070100300 修正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係針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處罰規定,惟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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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針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處罰規定,惟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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