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9961122-第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505070210300 修正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透過合法組織形式,或依職務關係協助犯罪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有鑒於組織犯罪手段多樣變化之特性,組織犯罪除傳統犯罪手段外,亦有以合法掩護非法活動之新型態犯罪行為,甚至擴大至白領犯罪,並有政商勾結之現象,實為現行法制之漏洞。

三、爰此,為遏止非犯罪組織成員之白領犯罪及政府機構在內之組織性犯罪現象,增訂本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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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22-三讀 制定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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