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9961122-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101907020060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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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條文之規定,已於前面的幾條修正條文皆有所規範,是以,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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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91207010030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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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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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22-三讀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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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三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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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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