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九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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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三讀 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說明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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