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