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瀏覽版本全文

20140520-三讀 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說明
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及議決事項等,已有明文規範,本法就相同事項無庸重複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第二項明定有關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均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