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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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之變更,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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