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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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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