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070305-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70305-三讀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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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三讀 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說明
原條文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修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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