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