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471223-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471223-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會同有關機關就本法第十三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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