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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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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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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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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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統籌有關考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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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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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之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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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之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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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及銓敘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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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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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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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祕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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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祕書處,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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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置祕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五人至七人,薦任,科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至十人,委任,佐理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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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考選及銓敘之法案命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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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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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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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得於各省設考銓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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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行考試事項,考試院得調用各機關人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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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對於各公務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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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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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