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副院長承考試院院長之命,協理院務。 考試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法律監督國家考試之運作。 二、考試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三、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四、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事項研究與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考試委員應定期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研究建議報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