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80322070200500 修正

考試院副院長承考試院院長之命,協理院務。
考試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法律監督國家考試之運作。
二、考試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三、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四、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事項研究與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考試委員應定期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研究建議報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說明
明定考試委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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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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