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其餘人員由院長依有關法令就本法第十一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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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修正

考試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增設政風室。
二、依職務列等表增列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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