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其餘人員由院長依有關法令就本法第十一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考試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