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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20191210-第五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91210-三讀 增訂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說明
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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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01, lawline_id=20191210-第五條之一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