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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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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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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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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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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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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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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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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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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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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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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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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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組長三人,由參事兼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員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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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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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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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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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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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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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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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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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