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設各種檢覈委員會,辦理各種檢覈案件之審議事項。並得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有關業務之研議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由考選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