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19890110-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90110-三讀 全文修正

考選部設各種檢覈委員會,辦理各種檢覈案件之審議事項。並得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有關業務之研議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由考選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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