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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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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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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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左列各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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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規劃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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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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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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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覈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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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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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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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管理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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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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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資訊管理室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六十四人至八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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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會計室、統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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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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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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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各種檢覈委員會,辦理各種檢覈案件之審議事項。並得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有關業務之研議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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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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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