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19890110-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90110-三讀 全文修正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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