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19941110-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41110-三讀 全文修正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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