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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
19941110-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41110-三讀 全文修正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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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02, lawline_id=19941110-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