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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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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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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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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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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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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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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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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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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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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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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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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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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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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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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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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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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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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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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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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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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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