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19941110-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41110-三讀 全文修正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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