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19951215-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51215-三讀 全文修正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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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8-三讀 修正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所訂定之銓敘部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並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依該暫行編制表所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爰將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編制單位,並將其名稱依其業務性質及範圍稱「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列為第六款,原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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