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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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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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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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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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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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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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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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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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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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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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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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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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資訊管理及運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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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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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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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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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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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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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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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為增進人事業務之聯繫,研商有關問題,得召集人事機關(構)定期舉行業務會報。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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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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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