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二十九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佔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