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銓處組織條例

19460131-第五條修法歷程

19460131-三讀 制定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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