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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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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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之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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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視事務之繁簡,經考試院之核定,設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條各款事項及本處總務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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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監督所屬職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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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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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辦理考試之檢覈,得於考銓處設檢覈委員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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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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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置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其需用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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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因辦理試務上之必要,須調用人員時,依考試法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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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處務規程由考選委員會、銓敘部擬訂,呈請考試院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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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