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19941213-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41213-三讀 制定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20230421-三讀 修正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