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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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六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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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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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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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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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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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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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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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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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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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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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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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