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19941213-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100407070100400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為符法制,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涉及退撫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另配合退撫法第七條、退撫條例第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軍、公、教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之修正定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予配合明定第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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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13-三讀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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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三讀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為符法制,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涉及退撫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另配合退撫法第七條、退撫條例第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軍、公、教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之修正定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予配合明定第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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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三讀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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