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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20030606-第九條修法歷程
20030606-三讀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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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26, lawline_id=20030606-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