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20030606-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0606-三讀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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