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20030606-第四條修法歷程

20030606-三讀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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