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20230502-第四條修法歷程

20230502-三讀 全文修正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