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瀏覽版本全文

20160506-三讀 修正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說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所引用之法律名稱。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