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0107-第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602230702009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鑑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改制,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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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20702012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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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9250702011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由文化部承受,爰修正本條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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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1240702003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因應組織變革,爰修正將主管機關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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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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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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