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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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萬堅-第五條及第七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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