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政治獻金法中,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相關限制,在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等皆有限額規定,惟針對政黨捐贈其所屬候選人之金額並未訂定上限額度,實務上恐造成大小黨因財力不均而無法公平競爭,原為選賢與能之競選行為流於金權政治;為落實《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避免陷入「錢權交易」之金權政治,爰修正新增政黨捐贈擬參選人之金額上限。
三、又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惟政治獻金法中個人捐贈同一擬參選人上限為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上限為二十萬元;在合併多次選舉種類之情形下,無異剝奪捐贈人對於不同擬參選人之支持權力,更縮減了小黨之擬參選人獲得政治獻金之機會;為落實公平正義,爰提案修正將捐贈人對於不同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應分別計算捐贈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