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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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第四十九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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